一、修訂背景
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和近期召開的中國科協“十大”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明確兩院院士在全國設立院士工作站提出明確建站數量、服務時間等要求。為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強化技術推廣應用,培育科技創新團隊,突破卡脖子技術限制,提高我市企業核心競爭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號)提出,支持企事業單位設立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傳幫帶培養創新人才,符合條件的給予50萬元—100萬元開辦經費資助。市政府于2017年7月頒發實施《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與資助辦法(試行)》(深府規〔2017〕1號),2017、2018年市科協開展了兩批次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運營工作。2019年4月份市科協組織開展修訂工作,編寫了《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與資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二十七條,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一)落實中央有關要求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中國科協十大上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文件要求,新增企業簽約進站院士需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過1個、退休院士不超過3個,院士在每個工作站全職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3個月”要求,并在申報材料中新增院士(專家)承諾書,納入工作站績效考核評估的指標之一。
(二)明確專家認定標準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為加大引進外籍頂尖學者專家來深全職工作力度,發揮人才優勢,推動深圳高質量發展,專家標準調整為“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新加坡、韓國、西班牙、印度、烏克蘭、以色列等國家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員”。
(三)調整建站主體資格
為充分發揮我市企業創新主體作用,打通科技向經濟轉移轉化的快速通道,建站單位主體調整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別合作區等,下同)依法注冊滿1年及以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與院士(專家)簽約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生產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誠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制度;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團隊,其中中級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30%。
(四)簡化建站單位主要任務
院士工作站設立初衷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科技攻關和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主要任務簡化為“簽約院士(專家)建站,制定工作站建站方案,為院士(專家)配備相應的科研團隊”“落實工作站建站主要任務,執行資助經費有關要求,接受市科協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落實其他與工作站建設管理與資助有關的工作要求”三條。
(五)調整資助經費標準
按照《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文件精神,已經明確院士在全國建站的數量要求,按照院士進站數量明確資助標準已經不合時宜。結合《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號)分檔標準,將資助經費標準調整為:對批準建站單位給予50-100萬元經費資助:在批準建站后下一個年度,對建站單位撥付資助經費50萬元并組織績效評估;第三年向運行良好且評估優秀的建站單位撥付經費50萬元。
(六)調整資助經費用途
為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刀刃上”,經費用途由原來的一次性開辦資助經費調整為“專項用于院士(專家)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將資助使用范圍明確為“實驗室建設開支費用”和“購置與工作站合作項目有關的專用儀器設備費用”。為鼓勵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市科協將在申報指南中明確各建站單位使用超過30%(含30%)資助經費購買的單臺套原值超過30萬(含30萬)的大型非涉密科學儀器設施納入深圳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平臺管理。
(七)實行績效評估制度
為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鼓勵企業加強與院士的合作攻關,打造創新創造的生力軍作用。市科協將對建站滿一年的單位實行績效評估,評估主要包括:工作站制度建設、運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項目承擔、科技創新成果、技術和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實施成效等內容。評估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報或警告,責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滿評估驗收結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稱號,追回全部資助經費并向社會公示。被取消工作站稱號的建站單位,3年內不得再申請建站。
三、常見問題解答
(一)問:資助經費何時發放?
答:擬建站單位名單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經市科協批準建站的,簽訂建站合同,在建站的下一年度資助50萬元并組織績效評估;運行良好且評估優秀的建站單位,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于建站第三年再次撥付經費50萬元。
(二)問: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科技社團可否申報院士(專家)工作站?
答:不可以,按照《辦法》要求,深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滿1年及以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問:可否同時申報省、市兩級院士(專家)工作站?
答:可以。成功申報省、市兩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后,需同時執行省、市科協工作要求。
(四)問:終止建設工作站如何計算應退還資助經費?
答:工作站在有效期內,因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運行的,需提前向市科協提出申請并準備真實有效的佐證材料。經市科協批準同意后,按照已撥付費用*[1-(已建站月份數/36)]確定退還數額,應退還資助經費需按照市科協規定時限劃繳至深圳市財政局專用賬戶。
(五)問:院士(專家)可否同時擔任建站單位主要負責人?
答:不可以,院士(專家)進站應聚焦技術攻關,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簽約進站院士(專家)應當是建站單位非全職工作院士。
(六)問:院士(專家)全年全職工作時長如何界定?
答:院士(專家)抵深指導工作站工作的,全職工作時長按照全年往來深圳機票(車船票、高速公路過路票)等材料確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院士(專家)無法抵深指導工作的,按照遠程視音頻通訊時長折算為一定的全職工作時長,全年遠程視音頻通訊時長折算不得超過在站當年全職工作時長的1/3。
四、其他說明
關于院士(專家)工作站績效評估工作的具體要求,市科協將在績效評估辦法中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