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務中心(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上步中路1001號深圳科技大廈10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佰零貳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和舉辦單位關于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開展科技交流活動、人才引進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協助科技項目評審,促進科技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開展國(境)內外的科學技術交流活動;
(二)開展科技人才引進、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促進海外人才來深創業,組織企業參加國(境)內外科技會展;
(三)承擔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為政府科 技創新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協助開展深圳市青年科技獎及各類科技項目的評審評價工作;
(四)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支部,履行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黨支部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和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承擔的任務。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黨支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起到戰斗堡壘作用。協助行政領導班子做好涉及到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工作決策,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本單位接受舉辦單位黨組織的全面領導和監督,單位重大事項聽取黨支部的意見,保證單位發展正確方向。本單位為黨組織工作提供保障。
黨支部職權范圍: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對本單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落實“三會一課” 制度;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黨支部議事規則: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和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審議本單位重大事項;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開展各項業務,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維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
(二)按照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程序任免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營造良好的職工成長發展機制體制;
(三)對本單位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國有資產和重要財務事項等實施監管,為本單位發展提供必要的人、財、物及政策支持;
(四)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
(五)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本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由舉辦單位任命;
(十二)單位績效由舉辦單位進行考核。根據考核內容進行測評,確定單位績效考核等次;
(十三)本單位重要事項由行政領導班子會議研究討論決策。行政領導班子會議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按規定需上報審批的重大事項由舉辦單位研究決策。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職務為中心主任,由舉辦單位任免;中心主任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主要職權為:
(一)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舉辦單位任命及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市科協所屬事業單位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文件規定,本單位設置綜合部、交流合作部、科技創新服務部、專家服務部等4個內設機構。單位具體業務事項由內設部門提出方案,經單位行政負責人審核決定;重大事項按相關規定及權限由行政領導班子會議或舉辦單位審核決定。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本單位服務對象為科技工作者及科技機構。服務對象享有國家、省、市、舉辦單位及本單位有關科技交流、科技服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載明與本單位業務范圍對應的服務對象應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本單位服務對象享有國家、省、市、舉辦單位及本單位有關科技交流、科技服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載明與本單位業務范圍對應的服務對象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本單位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公布業務信息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保障服務對象知情權、參與權;服務對象可通過電話、網絡平臺或信訪等方式進行舉報、投訴或提出意見建議,監督本單位運行。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的黨建、人事等由舉辦單位統一管理和指導。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的要求,承擔科技交流合作、科技人才引進、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決策咨詢、評審評價、日常管理等具體業務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本單位嚴格按照上級指示及相關管理辦法開展各項業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施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科學編制預算、決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全面控制和績效管理,嚴控各項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遵照舉辦單位內部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明確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要求做好內部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根據規定需要公開的相關業務活動及管理辦法;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 2023年6月12日經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務中心(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行政領導班子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務中心(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舉辦單位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