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深圳市青年科技獎實施細則》的通知
深科協〔2017〕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的青年科技獎評審程序,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6〕8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科協制訂了《深圳市青年科技獎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
2017年6月16日
深圳市青年科技獎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科學技術獎的青年科技獎評審程序,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6〕87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青年科技獎的申請、受理、評審、公示及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負責青年科技獎的申請、受理及組織評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及受理
第四條 青年科技獎獎勵的對象為在深圳工作,為建設國家創新城市做出突出貢獻并產生較大影響的自然人。
第五條 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申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享有較高知名度。用于申請獎勵的主要工作業績是在深圳市完成;其產生的知識產權屬于申請人或所在的深圳機構。
第六條 申請人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研究領域取得重要的、創新性的成就,在國內外學術界產生一定影響;
(二)申請人是科技型創業企業的創立者,所在企業在技術和商業模式方面具有顯著的創新性,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在行業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或申請人是大中型科技企業的主要骨干,對企業的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作用,在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成效;
(三)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交流、產學研合作、科技創業投資、科技管理等各類科技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產生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青年科技獎:
(一) 申請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 申請人已獲得了科學技術獎勵市長獎或在同一年度同時申請了市長獎;
(三) 近3年內有學術不端、知識產權糾紛及其它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 申請人近5年內接受過刑事處罰,或正作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調查;近3 年內因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或者專項資金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接受過行政處罰;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報的工作業績屬于合作完成的,申報人應當征得合作各方的書面同意,且無知識產權權屬爭議。
第九條 青年科技獎的申請采取自行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市科協每年發布青年科技獎的申請指南,明確申請時間、申請材料及受理方式等有關事項。
第三章 評審
第十一條 市科協組織專家進行獨立評審。
第十二條 市科協從專家庫抽取專家,專家組由5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評審程序可根據申報數量分初評、集中答辯評審兩個階段。申報數量較少時,可以直接進入集中答辯程序。有必要時可增加現場考察環節。
第十四條 初評由專家組根據書面申報資料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投票方式產生進入第二輪評審的推薦名單。市科協根據專家的推薦名單,確定進入集中答辯評審的名單。
第十五條 在集中答辯評審階段,專家組采取定性評價方式,產生推薦授獎名單,并形成定性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專家組成員對出具的意見負責,并在專家組匯總表上簽字確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 市科協根據專家集中答辯評審結果,確定擬獎勵名單。
第四章 公示
第十八條 市科協將青年科技獎擬獎勵名單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設在市科技創新委員會),獎勵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應當按照規定在公示規定時間內向獎勵辦提出。逾期或者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證明。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自然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當記載明確的通信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并簽署真實姓名;組織提出異議的,書面材料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市科協作為青年科技獎管理單位負責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意見報獎勵辦。
第五章 授獎
第二十條 青年科技獎授獎人數每年不超過8名,每名獎金50萬元。
第二十一條 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6月16日起施行。